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5条:“尾矿库运行到实际最终标高或者不在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闭库程序,完成闭库,闭库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玛曲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玛政纪字〔2017〕6号)有关要求,现将玛曲县格萨尔黄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格尔珂尾矿库闭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玛曲县格萨尔黄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格尔珂尾矿库已通过验收,现正式闭库。自2017年5月24日起,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闭库尾矿库的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工作。
特此公告
玛曲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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