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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公告:
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9·18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
强对流天气黄色预警
强对流天气蓝色预警
大风沙尘、降水降温及霜冻天气提示
甘肃省霜冻蓝色预警
降水天气提示
甘肃2017年高考体育类专业统考5日开始报名 首次实行网
医师资格考试6月17日开考报名截止2月22日
甘肃省放开和下放十项政府定价项目
解放军兰州总医院引进心律失常诊断新“武器”
今天是:
· 关于召开2018年玛曲县“春风行动”企业人才招聘暨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招聘会的公告
· 甘南州保障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交办第十四批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
· 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查组赴玛曲县督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 甘南州保障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交办第四批新房投诉问题的办结情况
· 公告
· 重要天气预警信息
· 玛曲县城区集中供热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公示
· 甘肃省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甘南州督察公告
· 2018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公告
· 【公告】玛曲县2018年第一季度城市生活饮用水检验结果
· 举报涉黑涉恶违法 犯罪线索的举报渠道
· 精准计划“一户一策” 全面打赢脱贫攻坚
· 统筹协调保障安全住房 齐心协力实现脱贫摘帽
· 关于公布玛曲县第一批群众和企业到政府“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的公告
· 【公告】甘南州2018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10人公告
· 关于征集甘南州首届体育运动会会徽、会歌的公告
· 关于一产妇在玛曲县藏医院楼道内产子 一事处理结果的通告
· 玛曲县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 林铎唐仁健讲话 通过各项决议
· 省委召开民主协商会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号)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6号)
· 玛曲县关于尼玛镇拉马甲采砂场、齐哈玛哇义麦西采砂场问题整改清单 销号情况公示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集对省政府班子和成员意见的公告
· 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份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公示
· 2017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玛曲县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 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公示
· 2017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甘南州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玛曲县督察公告
· 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份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公示
· 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 关于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 模范评选推荐对象的公示
·  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8月份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公示
· 2017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农村道路开展“八个严禁”专项行动的通告
· 2017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关于玛曲县格萨尔黄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格尔珂尾矿库安全闭库的公告
· 玛曲县工商质监局督促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
· 2017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玛曲县2016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甘南州公开招考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 玛曲县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遵守环境卫生公约
· 玛曲县机关单位办公区域环境卫生公约
· 玛曲县居民环境卫生公约
· 关于集中整治网络造谣传谣和利用网络散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 2017年玛曲县小学教师招聘公告
· 甘肃省直34个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779名工作人员
· 2017年度玛曲县公开招考聘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公告
· 黄河干流甘肃甘南州玛曲段防洪工程治理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 甘肃省道路结冰黄色预警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拟聘人员进行公示的公告
· 玛曲县脱贫摘帽公示
· 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信息进行公示的公告
· 甘肃省道路结冰黄色预警
· 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
· 2016年度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拟获奖名单公告
· 中国共产党甘肃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甘肃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的决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集2017年为民办实事意见的公告
· 前三季度甘肃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 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公告
· 省教育厅将在甘南等市(州)补录62名特岗教师
· 招聘公告
· 甘肃省教育厅发布校园安全防控实施意见 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活动
· 2017年起我省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 甘肃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公告(2016年第十一期)
· 今年起甘肃省各市州每季度须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
· 玛曲县才让卓玛和特布考成为甘南仅有的入选第五届甘肃省道德模范候选人
· 甘肃省50个事业单位公开招聘365名工作人员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拟遴选人员进行公示的公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7月份化工行业运行情况
· 2016中国企业五百强出炉 甘肃四家企业榜上有名
·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今年高考录取率为79.26% 共录取考生23.5万余人
· 未来7天甘肃多降水天气 气象部门提醒防汛
· 普通中专招生录取工作8月27日开始高职(专科)批已录取117089人
·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
· 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本科三批共录取20696人
· 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进入最后批次录取阶段
·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生殖医学专科医院专家将来我县开展围绝经期-绝经期健康管理巡回宣讲与培训系列活动
· 玛曲县公安局第十届格萨尔赛马节安全防范温馨提示
· 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本科二批录取47965人
· 本科二批第二次征集志愿8月3日20时开始填报
· 本科二批今日20时填报第一次征集志愿
· 中国·九色甘南香巴拉·玛曲第十届格萨尔赛马节暨第四届牦牛藏羊藏獒展示评比大赛公告
·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查处未按时接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 贫困地区国家专项计划在我省计划招生3885名,7月12日20时填报征集志愿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
· 甘肃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2016年第八期)
· 关于举办2016年中国赛马之乡玛曲县第二届 “首曲青年”杯自行车环城赛的通知
· 【关注2016甘肃高考】公安院校招生面试28日开始
· 甘肃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6月20日起报名
· 关于甘南州2016年引进高学历急需紧缺人才的公告
· 甘肃省军校和国防生招生工作全面展开
· 甘肃省放开中医药健康服务市场准入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 甘肃省贯彻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意见(2016—2020年)
· 甘南州召开全州人社局长座谈会 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 玛曲县公安局法会执勤温馨提示
· 我省今年高考政策有调整,录取分数线划定由三次改为两次
· 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仍实行大平行志愿模式
· 甘肃省旅游执法总队提醒—— 外出旅游应选择正规旅行社
· 久美华丹加措大师于6月7日至10日在玛曲举行“时轮金刚灌顶大法会”
· 甘肃选拔1200名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工作
· 交通违法“清零行动”开始倒计时 6月1日起将予以强制处理
· 即日起 2016甘肃“省考”笔试成绩在省人社厅网站可查询
· 甘肃省食药监局发布化妆品质量公告
· 甘肃“省考”笔试阅卷结束 可以查成绩了
· 欧拉时轮灌顶大法会市场管理公告
· 强对流天气蓝色预警
· 玛曲县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甘肃省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19日开始网上报名
· 2016甘南州形象大使暨民族服饰展演火热报名
· 会议信息
· 甘肃省下发两个通告规范散装白酒销售和生鲜肉类经营
· 我省将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补助标准
· 甘肃免疫规划疫苗安全有保障均为政府免费提供 适龄儿童可放心接种
· 玛曲县2月份各乡(镇、场、站)环境卫生整治督查评分排名表
· 玛曲县2月份城区环境卫生整治督查评分表
· 我省猪粮比价进入红色预警区域
· 甘南高原再迎明显降雪天气
· 玛曲县关于召开政协玛曲县第十三届第六次会议的公告
· 玛曲县关于召开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公告
· 甘南州关于对丁志远、周卓玛、孟卫东、董永祥等44人进行任前公示的公告
· 甘南州关于对王力、严和平二人进行任前公示的公告
· 2015年度甘南州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面试人选公示名单
· 中国·九色甘南香巴拉·玛曲第九届格萨尔 赛马节公告
· 第九届甘肃·玛曲格萨尔赛马大会将于8月在玛曲草原举办(图文)
· 玛曲2015年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报名工作圆满结束
· 玛曲县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公示表
· 玛曲县城引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 玛曲县县本级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 2014年玛曲县县级财政预算“三公经费”收支情况说明
· 玛曲至青海玛沁公路工程环评第二次公示
· 黄河干流甘肃段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众参与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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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消协公布上半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时间:2016-08-03 10:54:3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今年上半年,全省消协组织共接到消费者投诉2953件,调解处理2832件,解诉率95.9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54.8万余元。

  日前,省消协公布了上半年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梳理这些案件发现,微信购物投诉、未成年人消费纠纷增多。同时,随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消费者的证据意识明显提高,因此,许多投诉案件能够得到顺利解决。

微信上购物应有风险意识

  4月7日,武威市凉州区刘先生到辖区工商所投诉称,他通过微信,从武威市利民种业有限公司购买了1350元花卉种子,但当他收到货后发现,部分种子批号有2013年、2014年的,属于过期种子。刘先生多次与商家联系,但商家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凉州区工商执法人员了解到情况后,与商家多次沟通并指出,根据《消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商家应当给消费者赔偿相应损失。

  经工商执法人员多次联系与调解,商家同意退还过期种子货款共计825元。

  点评:由于大部分个人注册的“微商”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维权有很大的风险和难度。因此,微信购物,消费者要有风险意识,如果对方有实体店铺,最好能到现场去看一看。如果没有,要提早预防,要做好证据固定。比如,要保存双方的聊天记录、图片和音视频资料以及付款的电子凭证等,消费者还可要求对方提供发票等有效票据。

未成年人不当消费产生纠纷

  4月21日,酒泉市杨先生到当地消协投诉称,他10岁的孩子独自在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东关营业厅购买了品牌手机5部。他发现后,带着手机、票据向商家协商退货。杨先生先后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投诉至酒泉市消协。

  消协工作人员与商家多次沟通并指出,未成年人在购买和接受服务时,缺乏选择力和判断力。作为商家,在面对没有监护人的陪同、许可,并未带身份证的情况下,不应该销售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这样的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商家为杨先生办理了退货手续。

  点评:未成年人消费已不仅限于学习用品等小额消费,餐饮、娱乐、电器等大额消费也普遍存在,因此作为商家,在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前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净水机安装不当 致家具被泡

  1月8日,庆阳市西峰区骆先生到西峰区北街消协分会投诉称,庆阳海宁商贸公司承诺只收298元的安装费,便可以为他免费提供一套“誉泉牌”净水器。但安装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输水管脱落漏水,导致家中家具被水浸泡损坏。骆先生要求商家赔偿家具损失费1万元,商家以赔偿金额过高拒绝。

  西峰区北街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与商家多次沟通并指出,根据《消法》第十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商家应当给予消费者相应赔偿。经多次调解,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5000元。

  点评:部分生活用品的安装比较复杂,例如净水机,由于安装不当造成地板、家具等被浸泡损坏时,商家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应为消费者着想

  3月10日,兰州市民张先生称其通过某房产公司购买房屋一套,并交付定金2万元,后因卖方违约,不肯出售房屋给张先生,房产公司也不维护消费者权益。无奈之下,张先生投诉到兰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建房所,要求解决。

  经建房所执法人员对这家房产公司出售的房屋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买卖双方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卖方毁约,不肯出售房屋,确实给消费者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建房所执法人员认为,中介公司作为服务机构未能及时到位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使消费者未能如愿买到合同约定好的房屋,房产公司理应为消费者向卖方追缴已交订金和违约金。

  经建房所执法人员多次依法调解,最终房产公司为消费者张先生退还订金2万元;中介公司出面与卖方沟通,卖方同意支付消费者违约金3000元。

  点评:新形势下,需要房地产相关行业的企业更加注重产品、服务质量,更加注重诚信经营。房屋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管理,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和提高,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感,提升服务水平,在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前提下开展房屋中介活动。

经销商有义务告知使用方法

  4月12日,庆阳市宁县玉某到宁县城关消协投诉称,他在村里的一家农药销售门市部购买了2袋价值10元的“踪灭”草甘膦除草剂,由于玉某年迈且不识字,而商家也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导致消费者给麦地里喷洒除草剂后,部分麦苗发黄枯死。

  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与商家多次沟通并指出,根据《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经多次调解,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五袋价值800元的化肥。

  点评:很多农民消费者对农药的相关知识及使用掌握较少,使用不当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提醒农民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注意产品的使用说明,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健身房私教服务有缺陷

  5月16日,兰州市消费者杨女士到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她于3月3日在兰州鼎龙健身俱乐部购买了10节私教课。但私教不按时上课,杨女士在询问时又遭到恐吓威胁,于是无法继续上课。杨女士要求退还卡内剩余1800元。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投诉至省消协请求维权。

  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与商家多次沟通并指出: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多次调解,商家同意扣除部分管理费后,退还消费者共计1232元。

  点评:近几年,人们热衷于健身、运动,但健身教练职业门槛偏低、从业人员水平良莠不齐的问题日益突出。对于从事提供服务的健身俱乐部而言,当收取了消费者的课时费后,就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消费者应该享受到其承诺的教学时间和内容。如果因为私教不履行承诺,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健身俱乐部和私教都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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