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的复制推广工作进行部署,更好地服务全国改革开放大局,持续释放改革开放红利。
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基本要求。复制推广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基本要求,最终目的是能够把自贸试验区探索实施的成功改革开放措施复制推广到全国,实现改革红利共享、开放成效普惠。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自贸试验区要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彰显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作用。自2013年自贸试验区设立以来,已形成了123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广。为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商务部会同11个自贸试验区及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40余个单位,积极挖掘各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实践,通过分析评判各举措的创新性、针对性、风险可控性、普适性等,梳理形成了第四批共30项可复制可推广改革试点经验,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工作的基本要求。
新一批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是自贸试验区为全国范围内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累的新经验。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聚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结构性问题,在多个领域求突破、促创新,提出了较好的解决方案,充分体现了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作用,具有较大的制度突破价值和示范引领意义。各改革试点经验是充分结合11个自贸试验区和各部门实际情况,经过对比试验、互补试验后形成的试点经验,含金量高,复制推广的负责部门清晰,范围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其他地区更好地进行复制推广,可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更好地释放改革开放红利。
新一批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多方面释放改革开放红利。此次复制推广的30项改革事项,覆盖服务业开放(5项)、投资管理(6项)、贸易便利化(9项)、事中事后监管(7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3项)等诸多领域,对推进律师事务所、国际船舶运输等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投资管理水平与效率、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健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功能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工作,积极承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红利,有助于各地更大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不断提升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发展目标。
未来,各个自贸试验区的改革试点工作与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将形成点面结合、良性互动、持续释放改革开放红利的良好局面。目前,我国前三批11个自贸试验区已覆盖东中西部及东北“四大板块”和“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支撑带,在“点”上持续推进改革创新试点,不断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而将自贸试验区“点”上形成的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到全国,将在“面”上实现改革红利共享,开放成效普惠。截至目前,国务院和各部门已向全国或特定区域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153项。随着各个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和一批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必将形成点面结合、良性互动的良好局面,持续释放改革开放红利。(崔卫杰 商务部研究院产业国际化战略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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