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曲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廉政制度
一、政务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杜绝一切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不准向审批服务对象索取钱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及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不准接受审批服务对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准借婚丧、乔迁、出国之机向审批服务对象敛财。
四、不准参加审批服务对象的庆典活动或接受审批服务对象安排的境内外旅游。
五、不准借用审批服务对象或其所属单位的移动电话、交通工具。
六、不准违反承诺制规定,拖延审批时间或向服务对象刁难、卡要。
七、不准利用行政审批权力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审批企业中投资入股,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兼职取酬。
八、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在审批职权范围内的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发生商品、劳务、借贷、担保等经济关系。
九、不准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为不够审批条件的亲友违规办理审批手续。
十、不准为亲友招揽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在职权范围内伙同亲友或以亲友的名义经商办企业。
十一、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中,有违反上述规定者依照县纪委和县监察局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违反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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