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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9·18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
强对流天气黄色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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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沙尘、降水降温及霜冻天气提示
甘肃省霜冻蓝色预警
降水天气提示
甘肃2017年高考体育类专业统考5日开始报名 首次实行网
医师资格考试6月17日开考报名截止2月22日
甘肃省放开和下放十项政府定价项目
解放军兰州总医院引进心律失常诊断新“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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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玛曲县2018年第一季度城市生活饮用水检验结果
· 举报涉黑涉恶违法 犯罪线索的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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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信息进行公示的公告
· 甘肃省道路结冰黄色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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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甘肃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甘肃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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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集2017年为民办实事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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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5-07-03 13:45:3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根据《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玛曲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南办字〔2014〕77号)和《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玛政发〔2014〕148号)精神,设立玛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建局),加挂玛曲县规划局、玛曲县房地产管理局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承接全县城乡规划的监督审批和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
3.增加人民防空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承接州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2.加强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监督管理,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3.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推进建筑节能、抗震设防,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4.加强村镇建设,指导村镇规划编制,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玛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局、县房地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城乡规划、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等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2.指导和管理全县城乡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测量工作;负责县政府管辖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玛曲县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查;指导全县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3.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和省、州级标准;参与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
4.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核(其中政府投资工程概算会同县发改委批复)、开工报告审批、终审竣工决算;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房屋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参与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并指导实施、协调调度,监督管理;参与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选址等前期工作。
5.编制下达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参与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并指导实施、协调调度和监督管理。
6.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指导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市场准入、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境外进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规章并监督指导;指导工程建设保险与担保工作。
7.指导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负责房屋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立项审核报批;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指导全县城镇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与施工;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镇容镇貌与绿化工作。
8.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
9.指导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县内省属及州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10制定全县农村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实施方案,编制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发展计划、规划,制定全县经济使用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审批、推出的颁发及制度,指导和监督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
11.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作。
12.编制全县建设行业科技技术、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广、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13.负责全县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职工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建设系统工程技术专业职务评审工作。
14.负责玛曲县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15.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袭议案,依法组织防空袭演习;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负责对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利用;依法收缴社会负担的人防建设费用;组织制定人民防空与防灾救灾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16.行政审批事项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5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6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审批。
(7)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9)房屋所有权证核发。
(10)房屋他项权证核发。
(1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1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1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5)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6)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7)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证核发。
(18)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审批。
(19)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拆除更新改造迁移审批。
(20)人防工程审批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及易地建设审批。
(21)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2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23)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1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劳资工作。
18.承办县委、县政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玛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局、县房地产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均为股级建制:
(一)综合办公室(财务室)。
负责全局思想政治工作和局党支部召开的各种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负责局党支部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起草局党支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和会议纪要等材料;负责起草或审核以局党支部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及有关文稿;负责处理局党支部日常文书;负责局党支部及办公室印章、介绍信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党内文件资料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文电处理、对外联络及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协调与筹备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机关科室督查、新闻宣传、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接待、保密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建设行业外事、外经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部门财务内审、总务、财产工作;在局党支部领导下,做好群团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妇委会和共青团组织的作用;负责做好信访工作,督办各类群众来信来访,并及时向局党支部汇报;负责拆迁补偿资金的动态监管、负责政策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局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负责全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本局驻县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办理工作;受理和核实违反行政审批制度的投诉举报工作;协调、督促在行政审批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纠纷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的档案管理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城乡规划股。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县的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具体管理措施;指导和管理全县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城乡勘察和重点工程测量工作;组织对城乡规划实施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组织编制、申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各乡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和报批城市各项专业规划;检查和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县级审批项目的选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负责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城市雕塑和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和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规划设计市场管理、主管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查处违反办法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股。
贯彻国家关于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方针、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计划、规划,制定全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退出办法及制度;指导和监督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包括限套型、限房价的“两限”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县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计划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全县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建立工作,对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上报等工作;负责全县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研究拟订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法规、规章;拟定房屋权属管理、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督促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指导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县内省属及县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与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以及房地产行业的统计和档案管理;负责房屋产权产籍、危房鉴定工作;起草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四)工程建设管理股(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综合管理全县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主管工程建设开工报告审批;拟订规范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建筑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对县外进县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和省级标准的落实;负责报废工程的认定和房屋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与全县重要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并组织实施;组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重要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督促建设进度,监督投资使用情况;参与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和选址等前期工作;负责全县工程项目建设的统计报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工程抗震勘察与设计规范的实施负责协调承办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省、州、县政府公布下放、调整、取消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五)城建档案室。
宣传贯彻国家、省、州、县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城建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收集、归档管理好城建档案,并对此项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接收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著录、编制检索工具;负责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及时抢救;编制城建档案室工作计划、城建档案经费预算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涉及城建档案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城建执法大队。
负责城市管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大型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征收城市管理方面的费用;负责拟订城市公用资源(市政设施)经营权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照明、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非法小广告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城市各类专业市场规划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与管理;负责制定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分解下达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工作目标任务,组织监督、检查和评比工作;制定和修定“门前三包”标准及考核办法,负责对“门前三包”的检查、评比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卫生标准,并组织开展检查、评比和管理工作;负责路灯等公共照明及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七)人民防空办公室。
指导防空城市拟订人口疏散方案,建设人口疏散基地,开展人口疏散演练,在战时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隐蔽,发放空袭警报,实施城市防卫、要地防空工作;制定实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三防”知识教育规划、计划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分配。负责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人防工程投资、上报立项、工程验收决算审批;负责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的计划、技术和质量实施管理;负责指导人防工程的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定额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全县人民防空宣传计划,指导防空城市对居民进行人民防空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防护技能;负责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科研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八)工程造价股。
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负责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玛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局、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定人员编制为25名(含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其中:行政编制8名,事业编制16名,工勤编制1名。
核定科级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县规划局局长、1名兼任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均为正科级)、纪检组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
核定其他领导职数2名,其中:县规划局局长1名(兼)、专职副局长1名(副科级),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1名(兼)、专职副局长1名(副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监察室,监察室和纪检组合署办公。
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情况。
2.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支部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委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3.协助驻在部门党支部和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支部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支部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科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6.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和授权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协调开展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县住建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的核发国土局、环保局、地震局、消防大队协助负责对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工作的预审。
2.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预审。县住建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由县发改局、国土局协助负责对项目建设立项和用地预审。
3.城市道路占用或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县住建局负责对城市道路占用或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预审。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验收。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督。由纪委监察局、发改局、安监局、环保局质监局、消防大队协助负责对项目进行联合检查和验收备案工作。
5.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县住建局负责严格按照保障房租赁补贴标准和程序,对保障对象提交的各类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定、媒体公示。由县民政局、社区等部门负责审核确定低保对象。
6.项目资金拨付和监督。县住建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玛曲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玛曲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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