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曲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证窗口单位有秩序、有效率地开展工作,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树立无私奉献精神,增强工作责任感。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加强纪律观念,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工作。上班时间不串岗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中途离岗办私事。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应对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严格要求,加强管理,进行检查。中途因事外出,需向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请假。
上班时间因工作需要离开办公室的,应向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告知去向以便联系。
第五条 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上下班时间为县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间。签到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签到的即视为迟到,下班时间未签到者,视为早退或旷工。
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每日的签到工作,且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上下班签到工作。超过上班10分钟后,收起签到册,结束签到。早于下班时间10分钟离岗者,视为早退。
第六条 召开各类工作会、学习会及培训会时,参会人员必须按照通知的开会时间,提前5分钟进入会场;超过开会时间进入的,一律按迟到处理。
第七条 严格上下班签到纪律,任何人不得补签、代签。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监督。出现补签名、代签名的现象,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承担与补签人、代签人同等责任。
第八条 认真考核,强化责任追究。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扣人民币10元;旷工一天扣罚人民币20元;每补签、代签一次罚扣人民币50元。
所罚款项将定期予以公示,并全部用于奖励出勤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窗口单位负责人要督促和监督本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所属窗口各项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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